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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静涛:台湾在“中国民国宪法”中的地位(2)
时间:2010-08-30 来源:《割让与回归》节选 作者:褚静涛 被查看:
28日,国民大会第三次会议中报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容要点说明》:“第四条关于领土之规定,五五宪草采列举式,因为起草之际,正值九一八事变发生,国家领土被占领,故有采用列举方式之必要,以杜侵略野心,并表示全国人民收复失地的决心。胜利以后,不仅东北失地业经取回,即失去五十年的台湾澎湖,亦已收回,故本草案改用概括方式,规定‘非依法律不得变更’,系指领土变更须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就是要经过立法院通过,国民政府公布。领土变更不外二种:(一)领土放弃。(二)领土接收。前者如外蒙古独立,后者如台湾收回,均系变更领土之实例。”[31]

 

  1225,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11正式公布。其“第二条”宣示:“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议决,不得变更之。”[32]国民大会定于19471225施行《中华民国宪法》。

 

  因采用概括主义,《中华民国宪法》未直接列举新近回归的台湾为中国领土一部分,已清楚表明中国领土(当然包括台湾)若要退出中国版图,必须“经国民大会之议决”。在台湾未经国民大会之决议退出中国前,其属于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不可动摇。

 

  中国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恢复台湾的行省地位,实行县市制,恢复岛上居民的中国国籍,更改汉姓。台胞以中华民国公民的身份,参选省、县市参议员,组成“光复致敬团”到大陆遥祭黄帝陵,与国民政府各部门沟通,向蒋介石表示敬意,推选制宪国大代表、国民参政员,为国家建设献计献策……。这些行为证实中华民国政府是在自己的领土上实施有效治理,决非占领国政府对军事占领地的临时管辖。

 

  为了收复台湾,中国人民奋斗了50年。194510月,台湾回归祖国,中国政府恢复对其行使主权,恢复台胞的中国国籍,不但以“盟军代表”身份接收台湾军事,更是以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接收台湾行政。之后,《中华民国宪法》对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作了明确的概括。

 

  1949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承接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关于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中华民国”,两岸的看法不尽一致。虽然两岸长期对峙,这完全是中国人自己的事,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历史事实与法律依据从未发生改变。台湾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而不能仅仅属于台湾一部分人,《中华民国宪法》关于“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议决,不得变更之”已经清楚表达。台湾的主权事关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台湾地区一部分人无权决定台湾退出中国版图。

 

 

  [1]如左双文撰《国民政府与台湾光复》,《历史研究》1996年第5期;饶戈平撰《“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透视》,资中筠、何迪编《美台关系四十年(19491989)》,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褚静涛撰《蒋介石与台湾收复》,《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3期。

  [2]《马关条约》,褚德新、梁德主编《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67268页。

  [3]有关“割让”的论述,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中译本,第7073页。另参见慕亚平等著《当代国际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52257页。

  [4]《国民政府立法院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经过》,秦孝仪主编《实施宪政》,台北,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197712月,第186页。

  [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实施宪政》,第198页。

  [6]《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张瑞成编《抗战时期收复台湾之重要言论》,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23页。

  [7]慕亚平等著:《当代国际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58页。

  [8]〔美〕柯乔治著:《被出卖的台湾》,陈荣成译,台北,1980年代后期,第22页。

  [9]《开罗会议政治问题会商经过》,张瑞成编《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2324页。

  [10]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43(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p324.

  [11]《开罗会议政治问题会商经过》,《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31页。

  [12]有关“宣言”及“国际条约”的论述”,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中译本,第613616页、625640页。

  [13]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45(Europe).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3.p882.

  [14]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45(Conference of Berlin).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3.p927.

  [15]《波茨坦公告》,《国际条约集(19451947)》,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1959年,第7778

  [16]《被出卖的台湾》,第43页。

  [17]《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中字第十二号备忘录》,《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183页。

  [18]《日本投降条款》,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编《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52页。

  [19]《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接收总报告》,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南京出版社1989年,第161页。

  [20]《行政长官致日方代表第一号命令》,《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2203页。

  [21]《日方代表签具之受领证》,《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3页。

  [22]《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陈仪正式宣布台湾日军投降广播词》,《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1202页。

  [23]《国民参政会宪政实施协进会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研讨结果》,《实施宪政》,第247页。

  [24]《台湾澎湖应列入宪章》,《抗战时期收复台湾之重要言论》,第183184页。

  [25]《六全大会代表谢东闵等提“拟请中央从速确定台湾法律地位案”》,张瑞成编《台籍志士在祖国的复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401402页。

  [26]《六全大会代表谢东闵等提三议案决议及办理情形》,《台籍志士在祖国的复台努力》,第404

  [27]《关于朝鲜及台湾人产业处理办法》,《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8页。

  [28]《恢复台湾同胞国籍令》,《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211页。

  [29]《在外台侨处理办法》,《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22页。

  [30]《政治协商会议对五五宪草修正案草案》,《实施宪政》,第257页。

  [3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容要点说明》,《实施宪政》,第373页。

  [32]《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宪政》,第403404页。

(责编:Y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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