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弱社会的单极结构,使得公权力几乎为所欲为,而公权力出于“GDP发展”的要求,早以为资本张本为业。特别是地方政府近年来的迅速“公司化”,更是使得普通百姓面对着前所未有的超强利益方。另一方面,看似无所不能的国家,因为所有权虚置,保卫动力不足,导致几乎人人均可挖它的墙脚,常常遭受私利的敲索,包括包装成“公共利益”的资本私利的蚕食,而虚弱不堪,甚至于出现了“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悖论。 置此语境,“重庆钉子户”恰恰在“道德教化”上堪为全民的榜样。道理很简单,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同公共权力讲道理,诉诸法权程序讨“说法”,进而向体制抗争,恰恰表明他或她才是现代公民,是以理性和平手段这一现代公民的心智来捍卫私利,从而也就是在捍卫公益,阐明维护公道,而非仅仅只是一种私性存在,更非挖墙脚的鼹鼠。因而,他或者她不仅没有在道德上起了“不良示范作用”,恰恰相反,倒是以公民一己的理性行为,为国家理性的建构,提供了个体参照,反衬出国家理性建构的迫切性,进而,也可以说他或者她是“公民不服从”的范型,是基于一己道德良心和法律理性向制度进行抗争,为权利而奋斗的样板。特别是他或者她所彰显的和平、理性、守法和循序的公民行动特质,恰恰反衬出“强制拆迁”的无理、暴力和悖德。因此,也可以说,双方的文野之别,更在于分别因循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差异,而这才是真正的道与德的枢机。[14] 昔年 有意思的是,所谓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新三民主义”,既是政治上的自我表彰,同时表明了执政者寻求道统的当下努力,还说明道统本身的政治正当性不足,因而才希望通过这一政治修辞来强化自己的正当性基石,而这便也就提供了一种考问其合法性的超越性标准,为时时刻刻的敲打与鞭策,悬示了规范。上述“钉子户”及其所反映的地权的政治意味,恰可以为此作注,从而说明了建构中华民族的优良政体,走向政治成熟的迫切性。之所以说地权关涉国家德性,关乎政治秩序的制度化及其价值取向,其因在此。 四、地权复位:政治改革的法律进路 如前所述,地权是宪制的基石,包括地权在内的市民的财产权是国民人格的构成要素,而构成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所谓市民社会生产与消费的一般关系及其条件的制度化,首先和主要的就是私有产权的确立,由此实现政治与社会的清晰分际,在培育财富主体的同时,形成主权的主体和主题。由此而有市民社会,进而有政治国家。[16]因此,就当今中国而言,启动地权确认的进程,将财富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原理落实为政治国家的法权安排,就是在为宪制打夯,而为自由立基,将“我们人民”的主权坐实,实现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的政治统一体位格。无此地权和产权,不仅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无切实保障,“我们人民”的主权只能停留于言词,而且,“中国”这一经济社会共同体同样难以进境于政治统一体。职是之故,兹事体大,既是一个政治社会与政治正义的建设进程,也是事关道统的国家德性的表达方式。 正是在此,产权和地权所牵扯到的国家德性质问,要求启动政治正义的建设过程,以政治正义化解具体法律正义不足所引发的政体正当性不足问题,从而实现地权的复位,即“耕者有其田”,把土地还给栖息于大地的耕者和居者。反向来看,即是以地权的复位,来实现政权的正当化。古人曾经感喟,“亿兆之心,交骛于利,天下纷然,如之何其可一也?欲其不乱,难矣!”其难不难,则在于此间所涉政治正义的纲举目张。但是,也正是在此,鉴于刻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按兵不动,无法经由政治授权来启动地权复位,进而转换主权关系,最终实现政治正义这一特殊情况,因此,反倒需要从具体法律正义的疏通起步来建设政治正义,以具体法权安排的技术理性的成长,为价值理性的生长,进而为政治正义的成长提供制度准备与技术积累。此一过程,可谓政治改革的法律进路。可以说,地权的法权建构是一种较为接近审慎理性和公共选择的进路。换言之,在政治正义一时难以实现之际,此种进路实属变通之道,一种迂回前进之道,不仅旨在化解政治正义不足的困境,更在启动政治正义的建设进程。 在此,整体的思路是以法权安排来落实地权,实现国民财富的合宪性分配。其间,核心因素是强调整个进程的实践理性,渐进积累,程序主义,以具体立法、政策的制订和案例的累积,逐步推导出私有产权确认和地权的宪政主义政治经济学安排的最终结果。在此整体目标之下,作为一种备选方案,启动物权法的修订和民法典的制订进程不失为一种可欲的进路,经由地权确认和土地流转的案例积累,逐步形成动用修宪以宣示地权主体的社会基础,也是一种进路。与此同时,通过具体立法和政策的订定过程,特别是对于有关征地和税收的立法进行严格的宪政审议,限制国家的财富冲动和财富意志,发挥其实现分配正义的法律杠杆作用,亦且具有建设性效果。卡尔•施密特在论及主权问题时曾经喟言,“任何法律秩序均建立在决断之上,而且人们在实际运用当中似乎认为,具有自明性的法律秩序的概念本身就已包含着两种不同的法学因素---规范与决断。就像其他秩序一样,法律秩序也是建立在决断之上,而非规范之上。”[17]的确,不仅法律秩序建立在决断之上,而且,不妨说法权安排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决断,从而,经由政策、具体的地权实践、落实地权的判决等以形成法律秩序的决断,一种经由无数个别情形具体行使主权的连续状态,不仅是在消费主权,而且是在缔造政治秩序,一种奠立于规范之上的公民和平状态。它可能推导出最后的政治决断,实现经由政治授权的地权确认,某种类似于“宪法时刻”的变革,也可能表现为一种自生性秩序的渐进过程。但是,不论形态和结果如何,其为经由法权安排的政治安排,内涵着“决断”因素,则为核心所在,而结果不外乎是达成地权复位,表彰政治正义。 换言之,这是一种“将实体问题程序化”、“价值问题技术化”的进路。通常而言,在非民主立宪体制下,强弱双方力量对比太过悬殊之时,譬如刻下中国,在初期,尤其是对弱势一方来说,为了求得问题的解决,常常需要运用“问题化”策略。通过将事件“问题化”,包括政治化、社会化、舆论化和群体化,以达到一定社会、政治和舆论效果,至少迫使强势对方愿意坐下来谈判。在近年来频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中,可以看到,当事人愈来愈多地自觉运用这一“问题化”策略,以求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和公共权力的介入,从而实现“叫天天应”,而非“叫天天不应”的效果。包括“讨薪自杀”、上访者在公共场所自焚、故意妨碍公共交通、冲击公共机构等,均为其例。与此相反,就私有产权保护和地权复位问题来看,此时此刻,到了这一步,于双方言,却是将“事件”非政治化、非意识形态化和非群体化的良机,是将“问题”程序化和技术化的插口。在此过程中,成熟的政治博弈者和社会力量都知道,妥协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和平、理性、守法和循序的纠纷解决之道才是可欲、可能和可行的。上述法权安排进路秉具理性与和平,内含价值取向,却又不乏妥协的智慧,作为一种体现和平与实现和解的进程,正可大有作为,原因在此。 实际上,晚近30年来,“政治的立法”与“市民的立法”同时登台,交错为用。许多“问题”不仅是经由“政治的立法”获得突破和解决的,而且更多地运用了“市民的立法”。前者如“三中全会决议”、连续多年颁行“一号文件”和“南巡”。后者则为纯粹的程序主义法权安排,表现为“立法开道”式的法制主义进路,秉持俗常理性和实践智慧,贯彻循序渐进思路,体现了实践理性指导下寻求一点一滴增长的策略用意。将关涉敏感政治取向和意识形态争论的议题,转化为立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事实证明,这是一个较少阻力、“无涉政治”,因而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一条进路,属于典型的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权安排,藉由法权体制抽象一体性的特性,以实现政治正义的智慧。1993年修宪,规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市场经济提供正当化,属于立法对于现状的合法化。2004年修宪,“人权”和“私产”入宪,则为给予现状以合法性的同时,为其成长提供正当性。晚近十多年来,借“私产入宪”和“人权入宪”,包括颁行《劳动合同法》等,实现既定政治理念,不仅实际上达到了“不争论”的效果,而且以立法的方式,一点一滴地在技术层面上规制公权力和资本强力,逐步扩大公民个体私权,达致权力的平衡,落实宪制纲领,实际上是通过立法博弈启动政治进程,事实早已证明是一种可欲的进路。 由此,30年间,政府主导下的法制改革以增量式发展与突破式发展的辨证结合,落实审议与决断的统一关系,而求得不期然间之有所然,不仅表明治道的圆融,政治成熟多有长进,更是对于将一切纳入抽象一体性的法权体系,以消解或者暂时消解其间紧张关系这一法治国家的制度权能的自觉试用与适用。当然,“立法开道”固能独占先机,为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打开一条道路,甚至“杀开一条血路”,但也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社会政治条件,这道路始望开通,进而平稳畅达。否则,成败难料。此为后话,此处暂且不论。不论如何,“如今当前眼目下”,作为一种话语修辞,“法治”或者“法制”秉具当然的合法性,虽权贵心中不悦,暗中抵制,嘴上却是说不出口的,因而无人得以反对,或者说,是无人敢于公然反对的。不管是最高执政者,还是乡村干部,对此真正具有“高度认同”,而这便为实体问题的程序性解决与价值问题的技术措置,至少提供了修辞上的正当性。置此条件下,法律人秉持法律理性,运用政治智慧,践履实践理性,蹈扬锱积铢累、循序渐进的事功精神,正可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人登场,可谓因应时势,大势所趋。 五、法律人登场 最近几年,随着经济学家社会公信力的急遽下降,经济学家主导“改革话语”的“传统局面”遭到严重削弱。特别是社会大众心理中形成的经济学家整体性的“为富人说话”这一负面形象,将这一学科从业者的“不道德性”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使得经济学对于中国社会政治进程的解说力顿失支撑。在此情形下,法学家、法律人和法律理性,已然逐步登场,在填补公共理性的空缺,彰显中国社会政治发展进程中理性力量的同时,为社会政治进程的法权进路选项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事实上,30年来,尤其是晚近十多年里,法学研究因应社会公众对于公义的呼求,建构整合社会的规范的需要,正在日益发挥其人道意义。其间情形,正如社会病痛与道德紧张,对于政治内涵和人类形象的重构性阐释的急迫等,环绕着每个人,行进于30年“改革开放”的每一时刻,直接促进了社会研究与社会理论的发育。在中国最近的将来,此种势头还将有增无减,有可能推导出一种各种学科与知识门类齐鸣合唱的、于彼此观照中深化“改革开放”的整全性进路。[18]就此而言,诸如律师这类法律人,专以对于实质纠纷的程序性解决与技术性措置见长,一定意义上,是“社会问题”的清道夫。在实现了“从谋生到谋道”的过程之后,“清道夫”们将会在社会政治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昭显着法律人登场的治道变革。的确,如同古罗马法谚所曰,“战争时法律归于沉寂”,太平日子才讲所谓法制。法制意味着凡事有规则、守规则,人人讲道理、信道理。社会纠纷、经济难题、乃至于政治缠斗,一切人世家务,悉数交付法权及其程序主义安排。经由规则的厘定和诉讼过程,吵嘴而非打架,文斗而非武斗,将规则摸清,道理讲明,利益落实到人头。凡此非他,根据理智算计,以和平方式进行的博弈,所谓“理性抗争”者也。律师的利器是法律与法理,法律和法理是关于经由利益分配而实现社会正义的技艺,讲求经由程序的摆事实、讲道理来争权夺利。值此太平时光,此一职业定位,此一抗争方式,决定了“清道夫”们大有用武之地。 法律人的登场有助于中国社会走向政治成熟。对此,除开前述“程序化”与“技术化”技艺,法律人至少还能有两个用力之处。一是弘扬法学和法律的人道意义。法律非他,实为生活的常态、常规与常例,人生的常识、常理与常情,它们形诸日常的洒扫应对,反映着人生的恨爱情仇,而体现为民族的生活方式与民族精神。因此,“观俗立法”,体贴人情世故,是法律所以由来的不二法门,而这便已含蕴了将天理、人情与国法协调一致、整合一体的机理。换言之,安全、平等、自由、仁爱、宽容和责任诸项,一切人之为人的基本禀性与担当,就是法律的追求,也是法律人的担当。尊重、体认之,呵护、呈现之,让这个世界充满人道精神,就是法理的精神,也是法律的精神。反过来说,一切悖情逆理、刻薄寡恩的人间法律,均为恶法。在此,法律人的职责非他,在于依凭常态、常规与常例,以法律为业,执法学之公器,秉持信义与公义,时时刻刻,防范恶法害世伤生,护持这人世与人生;法学的使命非他,在于体贴常识、常理与常情,看护人间规范,辗转抽绎出法意,连贯构建为法理,表现为关于法律理性的浩浩学思,也是一种基于人性并护持人性的人类情感。当今中国,正需要有人理述这一人世间人人天天过日子的普世性理路,将人之所以为人的天道自然演绎为人世规范。因而,地权的法权保障也好,经由法律正义以实现政治正义也罢,包括“清道夫”们在内的全体法律人,身役此任,恰为人间秩序的祭司。 的确,法律的生长既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更是一个有选择的结果,从而呈现出自己的真理、道理与情理。换言之,法律如同一切历史过程一样,本身是一个价值的存在,表现为一种意义体系与规则体系的合一。其间,道德判断源于并体现为人类的德性,德性源自生活本身对于生活主体提出的价值要求,通常即为一种是非判断要求,而价值维度是主体性本身,也是具体历史中的人性本身。鉴于中国百年革命,早已走到了头,中西文化历经激荡之后需要于融和中善予调理,阐扬上述人道意义的根本目的便在于找寻中国人最为惬意的生活方式,而地权的复位,通过复位提升国家德性,题中应有之义也。 另一方面,“文化自觉”与“政治成熟”正在成为并且应当成为当代中国心智亟需深入考量、切身历练的问题。法律理性和法律人于此可能贡献多多。文化自觉不仅表明我们对于自己固有文明优秀传统的体认、传承和归依,并在此基础上善于创造性阐释,含弘光大,同时表现为对于自家文化身份在世界文明图景中的自我肯定,也意味着每一个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的知识人与思想者对于提澌中国文明境界的期待和担当。讲到政治成熟,则于秉持普世价值的同时恪守文化身份,拥抱政治理想之际对于人性永怀怵惕,对于国际政治的无政府预设保持现实主义自觉却不碍于世界体系立论,坚守公民理想与捍卫民族理想的统一等等,均为其中应有之义,也是30年来,特别是晚近十多年来,中国心智逐步意识到并且局部性渐达此境的思想、政治善果。 对外而言,成熟的政治民族坚决恪守民族历史文化认同与国家利益本位,并以此作为自我定位、凝聚和保存的手段,在此绝无讨价还价余地;另一方面,坚持在世界格局中,尤其是在全球资本主义秩序中运思,保持二者必要的张力,从而谋取本族本国本文明的最佳境遇。对内而言,主要在于创造和运用政治进程与法权程序,吸纳和调处政治意志与利益冲突,形成全体公民各得其所、和平共处的社会政治格局。作为一个成熟的政治民族,其法律人应当具备历史眼光,从整个历史进程、我们所处时代的节点来考虑法律及其与其他社会制度在政治进程中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建构规范、致力公义的功用,最大可能地建设一个祥和惬意的社会秩序。而耕者“有”其田,居者安居,这个社会才会是和谐而惬意的,也才可能有可欲的社会秩序。 这一切也就是国家理性的提炼和提澌的问题。国家理性讲述的是民族国家的创世故事和成长历程,准确地说,是关于国家位格的描述、解释和规训,举凡宪法政治、国族意识、民族理想、国家哲学、法律信仰以及和平文化等等,均可纳入这一范畴,不仅说明了“为何要有国家”的历史意义,更且阐释了“国家应当为何”的政治考量,同时寄寓着关于惬意国家的法权图景与德性憧憬。它们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心性与心智,更是优良政体的基础条件。特别是国家哲学,综理国族的理性与理想,提炼国族的核心文化理念与价值,陈述和表达国民的主流意志,对国族生活和国民心性作出具有历史维度和政治意义的深度阐释,构成了国家理性的核心。 由此,在近代世界文明转型的宏大背景下,藉由国家理性,特别是国家哲学这一理论性思考形式,中华民族以自己为主题而将自己主体化,以主体身份将自己转换为阐释对象而主题化,不仅在于建构中国思想的主体性,更在于形成中国制度的主体性,最后的落脚点却是当下中国千千万万公民个体的自由与幸福。不是别的,正是公民的自由与幸福,构成了一切关于中国国家与法权叙事的根本合法性所在,是宪法政治导引下的中国的惟一国家目的。由此,中华民族的国家哲学所当叙说的“人民的立法主权”这一命题,强调服从法律的人,联合起来,同时也应是制定法律的人,主张公民资格的民族性与公民资格的代议性的统一性,以此提供公民身份的自我理解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使国家成为公民的政治联合体与国民的历史文化命运共同体的统一。而这一切,均以地权的复位为出发点。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英帝国殖民地立法。近代以还,英人是最早进入政治民族的国族,深谙地权“兹事体大”,关乎政治建设之道,因而,对内对外,总是将地权作为国族建构的法权纲领,从一切有利于“国基深固”的宗旨出发,调处土地、人民与政体的关系。此种地权配置体制,也就是国家建设之道,其将种族、民族和阶级的痕迹,殖民地奴役关系的反法权本性,掩映于同质性法权面纱之下,一切诉诸抽象一体性法权安排,真可谓冠冕堂皇,严丝合缝,玩到家了。 至少,就对内进行政治建设,创造美好家园而言,此于双方均为好事嘛!否则,怕是应了《圣经》上的那句话:外邦争闹,万民谋算虚妄的事。 【注释】 [1][英]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韩红译,中央编译社2002年版,第56页。 [2]不惟英人如此,其他殖民宗主国同样如此。例如,1898年,德国以山东曹州“巨野教案”为借口,乘机强获青岛的“租借”权,随后颁行的便是土地立法,规制土地买卖与地税征收,设立土地管理机构。其实,早在“租借”达成之前, 有关详情,参阅解锟:“德属胶澳租借地法制述略”,载《法史学刊》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65页。有关英租威海卫殖民地法制情形的资料,参见张志超:“一个有待认真研究的课题——关于英租威海卫法律史的研究”,载《中国图书评论》2009年第11期,第78页。 [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7-78页、第189页。 [4]参详拙文:“无社团,即无公民”,载《南方周末》 [5]唐君毅:《中华人文与当今世界》(补编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0页。 [6]参见[德]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7]同注6引书,第173页。 [8]参见党国英:“深化农村土地改革不宜拖延”,载《新京报》 [9]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64页。 [10]参见[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6页。 [11]媒体报导顶级学府的一位教授“负责任地说,99%的上访人员都是精神病患者”,更为以“治安”对付“政治”的进路添加了“技术含量”,其效果类似于当年证明犹太人或者黄种人为“劣等民族”的“科学研究”。所谓学者之浅薄浮华,荒唐错乱,于今为烈。 [12]同注10引书,第3-5页。 [1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624页。 [14]参见陈一雄:“最牛钉子户改写中国拆迁史”,载《经济导刊》 [15]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16]的确,这是一种主要滥觞于苏格兰学派的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路,但却是今日中国尚需落地的进路,特别是在建设市场经济、民族国家和优良政体纠结一体之际,秉持此种政治经济学的整体性进路,进行全局性观照,可能恰恰是一种更具审慎理性的运思逻辑。 [17]参见同注6引书,第9页。 [18]此种特定时代的“教士”轮番登场的现象,表达的是“时代”本身的嬗变及其所导致的中心话语的流转过程。换言之,正如卡尔•施密特所说,“每个世纪特有的概念是从相应的中心领域获得其意义的”,因而,“进步”概念在18世纪指谓的是启蒙中的进步,意味着文化、自主和教育方面的进步,即道德完善。而在19世纪以还的经济技术时代,它表达的是经济增长与技术进步,因而,正如16世纪的神学家和教士在17世纪成了各科专家,18世纪引领风骚的是启蒙作家,19世纪以还,政治经济学成为时代的教士,而20世纪不得不是科技专才和经济学家的舞台。因而,即便是“法律人登场”,多半也只能是配角。参见同注6引书,第234-235页。 (责编:YeL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