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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对华反倾销岁末盘点与反思 2009贸易保护集中爆发
时间:2009-12-29 来源:环球法制 作者:华雨婷 被查看:

    2009,中国走到了世界政治经济舞台的中央

  2009,中国也成为国际贸易纷争摩擦的一个中心

 

 

     国际观察

  

  欧美此起彼伏的对华反倾销案件就是一个突出标志。2009年欧盟和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大幅增加,并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和浓重的保护主义色彩,值得高度关注和深刻反思。

案件过百

关键词:高频率

  根据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网站所公布的最新资料,笔者初步统计了2009年美国、欧盟分别对中国发起各种主要反倾销措施的情况,并做了归类。(见表一)

  除上述两地共用的主要反倾销措施外,2009年美国和欧盟还分别对中国实施了一些特别的反倾销措施。其中,美国对华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初裁1个;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1个;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12个;征收反倾销税令5个,其中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税令2个。加上表一统计的主要案件,2009年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总计达55个案件。与此同时,欧盟对华实施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5个;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5个;欧洲法院终审裁定1个。加上表一统计的主要案件,2009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总计有46个案件。两个地区加起来全年对华反倾销案件共有101个。如此高频率的反倾销之举,不仅对中国来说是史无前例的,在世界贸易史上也是罕见的。

  特点突出

关键词:双反、反规避、日落复审

  2009年欧美对华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呈现出一些特点。其中,美国和欧盟的具体措施也各有其特色。归纳起来,最突出的有如下三点:

  第一,与欧盟不同,2009年美国已对中国发起7起“双反”调查和4起“双反”终裁。“双反”就是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进行裁决。自从2006年11月21日,美国对我铜版纸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合并调查以来,这一措施已成为近两年来美国对付中国产品的主要贸易手段,也成为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最大和最凶悍的“拦路虎”。从目前已终裁的案件来看,除铜版纸胜诉,非公路用轮胎案个别企业税率较低外,其他各案的裁决结果对中国产品出口美国极为不利。

  第二,美国和欧盟均对中国实施了“反规避”调查。美国发起两起,并且都终裁为征收现金保证金。欧盟发起两起,一起在调查中,另一起已作出初裁为征收反倾销税。反规避措施主要针对规避反倾销税令的行为。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对反规避行为成立的标准认定存在较大差别,而该问题在WTO《反倾销守则》中由于各方分歧巨大而未作规定。一方面反规避措施将反倾销税的适用延伸到那些原本不应被征税的国家,另一方面反规避税对第三国组装产品的适用与关税征收中的原产地规则发生冲突。因此反规避措施在国际贸易中是最为复杂和争议性的。2009年欧美多次对华采取反规避制裁措施,是其贸易保护主义加强的重要表现。

  第三,2009年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中关于“日落复审”调查和终裁的案件几乎占到总数的20%,而终裁结果都是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按WTO《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反倾销税应该在生效之日起的5年内终止,除非复审发现有继续实施反倾销税的合法理由,这就是所谓的“日落复审”规则。欧共体反倾销法也规定,如果没有修改或新的复审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命令或价格保证协议届满5年将自动失效。美国反倾销法则规定,不要求日落复审中证明倾销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相反,只要认为两者之间有某种联系,即可认定终止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是再度发生。这就降低了日落复审所起到的减轻国外出口商反倾销税负担的作用。不过,尽管两地规定有所不同,2009年它们对华采取的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数量却是异曲同工,都是10起,且都是维持原反倾销措施。无疑,这种结果是欧美贸易保护主义的又一体现。

  “双反”、“反规避”、“日落复审”等问题是世贸组织和各国反倾销法中最复杂和最具争议性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并非首次出现,但它们却在2009年集中爆发,最清晰地反映了中国国际贸易当前所面临的严峻而复杂的形势。

反思与展望

关键词:法治化反倾销

  贸易摩擦是国际经贸交往中的常态。我国前些年外贸快速增长,目前已经进入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深水区,遇到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的反倾销措施和其他贸易壁垒。

  有人认为,中国以占世界上8%的贸易份额,承受了世界35%的反倾销措施,比例严重失调。这种观察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中国前些年25%的贸易增速。一国外贸的高速增长不仅会对国际贸易格局总体产生影响,更会对他国的具体产业及其结构和布局产生影响。而具体产业及其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是需要时间的。在外国受影响产业来不及调整的时间和地方,反倾销等措施就很有可能发生。而这种产业调整的需要又因近年来的金融危机得以大大加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产品频遭反倾销调查和制裁,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在反倾销应对问题上无所作为。恰恰相反,我们需要认真研究探索出一种更加积极和有效的应对策略。

  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有必要改变目前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政治化反倾销应对策略,转而促成一种企业和市场主导的“自下而上”的法治化反倾销应对策略。

  从制度设计来看,各国的反倾销机制都是一种企业和市场主导的机制,而不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机制。其基本作用流程大致是:(本国)企业起诉,(本国)政府受理,(外国)企业反应。在这个过程中,本国政府虽有策应的可能,但其主体或法律身份是裁判者;应对反倾销的政府固然可以间接发挥作用,但并不是反倾销机制的直接当事方,不是也不应该是反倾销的法律或事实主体。过去,我国政府虽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但大都恪守“间接作用”的角色定位。最近,在面临美国一些最为严重的反倾销措施时,我国政府改变了往常的做法,直接由政府出面做出了对欧美反倾销裁决的反应。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或许能够迎合大众的一时情绪,却并不一定有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在政府退居应对反倾销活动二线的同时,要加紧扶植民间力量,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反倾销应对能力。在这方面,一些中国企业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和成功的尝试。他们在应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华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针对其调查机关在调查中的一些不公正做法,利用其国内司法审查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成效。例如,今年6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就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起诉欧盟草甘膦反倾销措施一案作出裁决,裁定欧盟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错误解释了所适用的法律,未合理考虑中国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恰当地否决了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决定废除欧盟对新安化工集团草甘膦的反倾销税。再者,我国政府也可以在WTO的层面,积极为我国企业在国外所遭受的不公正贸易待遇寻求公法层面上的救济。

  “自下而上”的法治化反倾销应对战略中的“法治化”则突出表现在要依“法”应对反倾销指控。首先应对主体应该合法,故需要强调企业的应对主体地位。其次,应对的方法措施应该依法制定和设计,而不是依据政治诉求或民众情绪来设计,因此需要积极学习熟悉国外的反倾销法律,培养储备这方面的法律人才。同时要积极培养中国企业依中外反倾销法、反补贴法等贸易保护法保护其合法贸易权利和利益的意识和能力。

  最后,从根本上说,消弭国外的反倾销活动的方法在于减少倾销,而这有赖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改变低价竞争策略。后危机时代各国都在寻求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在这个大背景之下,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就显得更为迫切。正如商务部发言人所说:“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是我国从外贸大国成长为外贸强国的必然选择。”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研究所研究人员)

 

(责编:文纵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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