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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打黑”的法律支援
时间:2009-11-0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杜宇 被查看:

9月1日,在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通气会上,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廖进荣介绍了中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就,近三年多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1267起,打掉恶势力130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9万多名。

中国在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上的成就有目共睹,而这主要是依靠群众路线和法律力量。廖进荣介绍,群众举报是公安机关深挖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重要线索来源。专项斗争以来,仅公安部就向各地公安机关督办转办群众举报线索2500多条,从中打掉涉黑组织100多个、恶势力130多个。

法律也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提供了强大的力量。1997年修订刑法时,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由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认识不统一,导致未来司法实践中各执一词。2000年底,最高法对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做了新的司法解释。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认定及处罚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法律力量”和“群众路线”都会在新的情况下发生新的变化。廖进荣表示,目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还处于活跃期,黑社会的组织方式还处于发展阶段,要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高压严打态势。其中,“黑社会的组织方式还处于发展阶段”意味着需要在目前阶段区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黑社会”这种严密组织的犯罪”,进而做到未雨绸缪。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是“黑社会”犯罪的低级形式,中国必须保持警惕,提早打断这种犯罪组织形态的演化。现在,中国还是以黑社会性质犯罪为主要形态,这同国外那种严密的黑社会集团犯罪还有所不同,但近年来已经有大量中国人员参与境外成熟的黑社会组织,非黑社会组织成员的境外人员入境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成员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中国的刑法尚无规范。所以,从长治久安的角度出发,中国需要增设罪名,例如“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和“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罪”等等。

尽管在近年来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审判中,增加了财产刑的使用,降低犯罪份子出狱后依然有可供支配的大量金钱,从而削弱其再生犯罪的经济能力,但是刑法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条文中,并没有涉及到没收财产刑。我们认为,应当尽快补上这一内容,同时增加罚金刑,从而直接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再生的任何经济途径。

最高法最近表示,要继续“坚持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这意味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整体性提高,不仅针对组织者,也针对其他参与者。据公安部披露,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全国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名审结生效案件中,重刑率达46.51%,比同期刑事案件重刑率高30.17%。

由于黑社会具有“缄默原则”传统(对泄漏机密者疯狂报复)以及内部科层组织的复杂产生“间接机制”,即实行犯罪的成员往往都是间接地接受犯罪决策者的指挥,一般成员甚至不知道真正的头目是谁,所以导致“首恶逃漏”,为了严厉打击这一现象,应当采取“罪责扩大”原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能证明该行为非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时,应对该组织所有成员的全部罪行负责。控方只需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犯罪行为符合该组织的宗旨或总目标,其首要分子就应对该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群众路线不仅仅是“鼓励举报”,更需要强化对证人的保护,鼓励证人积极作证。中国已经在积极施行证人保护制度,包括对作证费用的解决、结案后证人的安置与补偿、变换证人档案来防范未来的报复行为,以及对指认成功的证人以奖励。而我们认为,一直处于讨论阶段的“建立污点证人和卧底证人制度”应尽早实施。据香港学者的研究,污点证人和卧底证人制度的建立,使得香港警方打击黑社会效率有着非常显著的提高。

(责编:文纵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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